《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上市企业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不得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位关注资本市场的法律人士表示,其个人认为,“上述政策无疑是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进行了针对性应对,减少(企业)上会被否决的风险。”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这虽然对促进当地上市公司数量增加有帮助,但在是否有违市场公平诚信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教授认为,拟上市企业本身就应该是优秀的企业,他个人认为,不能因为上市而对相关企业放松要求,“开绿灯”对其他企业有欠公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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