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投毒或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于投放异烟肼对抗不文明养犬行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光辉认为,投放这个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修订前的“投毒罪”)。即使明确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他认为狗属于公私财产,同样属于该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该罪规定的第二款处罚,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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