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军带父母遗像听无罪判决:家破人亡 曾想自杀(5)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13 15:27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她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并不识字,但考虑到“打官司总得会写字”,在服刑期间,开始学习写字。出狱后,黄玉秀奔波于唐山、石家庄、北京各级法院,一边捡塑料瓶打工,一边申诉。

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院再审此案。同年,河北省高原作出裁定,以此案事实不清,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再审。

2010年4月22日,廖海军被取保候审。在此之前,有人通知他,今天会有人来接他。“当时还以为要回看守所,拿了很多东西,走到门口,狱警说‘回什么看守所,你妈在门口接你呢’。我一听这话,我脑子就一片空白了,激动。”

再审程序启动,他以为很快就能等来判决,但直到2016年5月26日,唐山中院才开庭审理,开庭后两年,迟迟未判决。廖海军自嘲,他在漫长的等待中,成了最自由的“罪犯”,出入自由,也可以去秦皇岛打工。

物证丢失

唐山中院再审开庭审理此案前一周,李长青作为廖海军的辩护人介入此案。他告诉重案组37号,此案悬案未决多年,高院启动再审,是冤案的可能性非常大。阅卷后,他更加坚定了这个想法。一周的时间内,就案卷中的证人、证言,李长青写了上万字的辩护词,提出种种疑点。

他提出,关于杀人动机,廖海军先后给出了三个。1999年1月25日,他供述称,“陆家老三总挤我们,我就报复他们。”次日又称,被害人父亲出摊占他们的地方。11月21日,他又换了一种说法,称“我得了心里发闷的毛病,心里发闷就想发泄。那天我也是心里发闷,在小卖店看见两人后就想杀了他们。”

另外,李长青提出,关于抛尸过程,三被告人在谁提议投案自首、谁不同意投案自首、谁提议抛尸泉庄水库、谁把麻袋装上双轮车、谁推双轮车、谁步行、谁推自行车、谁把麻袋推入井中,谁先回家谁后回家等关键细节上均不一致。

对于此案定罪的关键证据--血迹,李长青也提出疑问。公安部《物证鉴定书》1999年2月12日载明,廖海军家床角处及木板上的血痕均不是被害人所留。

1999年8月27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书》再次确定,廖海军家西屋提取的血痕与两名被害人基因型不同,而与黄玉秀相同。木板上、墙皮上血痕基因型相同,与两名被害人不同,与廖友相同。

“这两份鉴定,充分说明廖海军家的血迹,不是被害人的。”李长青称。但判决书并未提及此鉴定,采纳的是上海市DNA检验报告书中,“不能排除该血迹中混有陆兰的血迹”的说法。

另外,2003年6月1日迁西县检察院的《说明》显示,随卷物证(绳子麻袋等)丢失,因为漏雨浸泡,迁址时被清洁工清理掉。

“如果当年的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审视本案坚持原则办案,这个悲剧将会避免。遗憾的是,因为时间久远,两个不幸的孩子,可能再也无法寻求到公平正义。幸运的是,1999年的案卷还在说话,还有机会让我们听到当年的部分真相;廖海军还活着,还可以继续今后的人生。”李长青认为该案件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海军没有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据法律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其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足。廖海军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释,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法院认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三人无罪。

判决后,法院就此案答复了相关问题。法院方面提到,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证据材料繁多且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据审核认定比较复杂,整体难度较大,因此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后历时九年,至今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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