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宏丰实业。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对于韩学臣的上诉理由均未采纳。
具体理由在于:
关于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8.07亿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4亿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院二审认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其他上诉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于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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