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中的第四条,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后来一直处于收紧状态。”刘志伟说,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五号文件,为了避免徇私枉法等现象出现,五号文件规定,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短期内不至危害生命的,必须从严把握保外就医范围和条件,不得保外就医,“这样一来,‘年老多病’在实际操作中,就被排除适用了。”
刘志伟认为,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认定,应当以一般通常人的理解作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到申请罪犯的实际年龄,以及自身的病情。
“此次河北女子监狱李淑贤的情况,她不属于上述三类不予保外就医类型的犯罪,可能多数人认为,应当批准其保外就医。”刘志伟说,中国历来有“七十古来稀”的说法。在古代,历朝历代统治者为了体现对百姓的体恤,在制定律法时,通常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高龄罪犯不判处刑罚,即使判处了刑罚,也不收监,“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如何处置高龄罪犯,大致也是这样的立法原则,这就回归到了刑法惩罚的目的和本质问题上。”
65岁以上罪犯保外就医可适度从宽
刘志伟说,一般而言,刑法判处一个人犯罪,到底是判处实刑还是缓刑,这两种情形的考量,不仅仅考虑犯罪的性质,也会考虑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高龄罪犯,一般在法院判决的阶段都会判处缓刑,这就是为什么现在80岁以上的高龄在押犯非常少见。”
刘志伟说,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也存在对高龄罪犯从轻处罚的情形。《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未满十八周岁、怀孕、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刘志伟说,这些条文中,都体现了对高龄犯罪者的宽囿,体现了刑事立法上的谦抑精神。
那么高龄罪犯一旦被判处实刑,其在服刑期间,如遇到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否存在从宽制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彭新林表示,2014年颁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含有一份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中对适用于保外就医的疾病种类做了详细规定,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同时规定,对于65周岁以上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以适度从宽。
彭新林介绍,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程序也并不复杂,一般是由监狱审查同意之后,提请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部门批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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