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联手打死1男子后潜逃 农妇为夫独自追凶17年(2)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16 13:30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2015年年底,最后两名行凶者齐扩军和齐好记也相继被控制。至此,涉案五人全部归案。

检方事后认定,齐好记曾在2011年时回老家办理二代身份证,在获知相关情况后,李桂英将此事通过短信告知项城警方的多名侦查人员和相关领导,但信息未能引起警方重视。

事发后,案件原侦办警察以及项城市公安局的原任相关领导,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另外,项城市纪委还对相关人员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最后落网者上诉

周口市中院一审认定,五人因为怀疑齐元德、李桂英夫妇举报“超生”等问题,对两人怀恨在心,并曾多次预谋与齐元德夫妇“拼了”。1998年1月30日晚7时左右,齐学山与李桂英在同村村民齐元振家门前发生争吵,“挑起事端”,随后“齐扩军携带短剑、齐好记携带木棍、齐金山携带刀、齐保山携带铁锹”等到现场参与殴打。

2016年9月4日,周口市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齐好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扩军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两人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总额共计74140元。

新京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李桂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提出异议。此外,齐好记、齐扩军两人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李桂英提出,一审判决对于齐好记、齐扩军两人量刑过轻。此外,李桂英对于两人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异议。

新京报记者获悉,齐好记及其辩护人在上诉理由中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齐好记参与预谋,因此不应认定齐好记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齐扩军则提出,自己是后期加入殴斗中,不属于共同犯罪。两人都请求法院予以轻判。

2017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当年11月28日,周口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审,将二人所涉罪名修改为“故意伤害罪”,并维持一审的量刑结果。

此后,李桂英、齐好记、齐扩军等人均不服,再一次提出上诉。其中,李桂英指出,两人所涉罪名应维持为“故意杀人罪”。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关于齐好记、齐扩军两人在参与斗殴前是否经过预谋,河南省高院认定,根据齐学山被捕后供述,其在案发前曾与齐好记、齐扩军商量过要殴打齐元德夫妇,齐学山同时证实,齐好记、齐扩军两人曾与齐元德夫妇存在矛盾。

此外,法院认为,齐学山在与齐元德夫妇发生争吵后,齐好记、齐扩军两人迅速赶到现场,并携带斗殴工具,均足以证明齐好记、齐扩军案发前曾有预谋。

就李桂英提出的,两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显示,经查,案发时,在厮打过程中,齐好记持木棍对齐元德实施殴打,致其倒地;齐扩军持短剑刺伤李桂英腿部。根据齐好记、齐扩军和同案犯齐学山等人预谋的内容、犯罪事实和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伤害中的共同犯罪。

河南省高院据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齐好记、齐扩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此外,齐好记、齐扩军和同案犯事前预谋,案发时持械积极主动地参与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此外,终审裁定书指出,原审判决中对于两人应承担的民事部分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据此,河南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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