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限商品房开发。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非本市户籍人口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单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容积率不得超过3.0,必须按10%的比例建设商业、文体、医疗、教育、物业、社区服务等功能用房。
(四)严建联动共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建立监管、制止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及时向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同时,设立违法建设行为公开举报电话(0718—7512345),加强社会监督。
(五)严查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律不予经济补偿。对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建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厉打击缠访闹访。对妨碍依法执行强制拆除任务的,或因违法违规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缠访闹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管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凡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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