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咨询
多个公安分局法制科称应立案
针对权某虚构有买主,拿走出价80万元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华商报记者曾询问西安市公安局多个分局法制科。
多位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权某虚构交易拿走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如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就应该立案。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至于权某所称的多年前买陈某有问题书画,则属于另外一个案件,两者之间不具备关联性。
但当华商报记者告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结果之后,这些工作人员均三缄其口,不愿再多说。
>>律师说法
1.已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主观上,权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权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出价80余万),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权某骗取出价80余万元的财物,应当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公安高新分局程序违法
赵良善认为,陈某事发当天就已报案,但是公安高新分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2日才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本案中,案情并不复杂,为何拖了一个月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然缺乏合理解释,陈某有理由相信期间存在渎职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3.两个案子不具备关联性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当事人陈某与权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障碍。
对于本案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李小东分析,办案单位强行将分属两个不同发生时间、对象标的交易,以人为建立的因果联系主张后已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合法性,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上是不能成立的。任何公民以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或交易物品,企图通过自己主动实施的所谓自力救济行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并拒绝返还或以之前无关的事项作为退还条件的行为,不影响也不构成对其行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认定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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