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生育补贴,减轻财政压力。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我们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数字,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延长产假时间,考虑建立育儿假制度。我国从2016年起,将头胎和二胎产假分别调整为30天和128天,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产假时间仍然较短。可先将二胎产假延长到6-8个月,育儿假延至一年,丈夫的陪产假延至3个月。等时机成熟后,再对生育二胎以上的夫妇延长产假或引入育儿假。为减轻企业负担,妇女在产假或育儿假期间的薪资,可考虑按比例或以固定金额由国家财政或生育基金支付。
制定鼓励生育的住房政策。居住条件对人口生育率有较大影响,可考虑住房政策向二胎或多胎家庭倾斜。如提供长租房,对二胎或多胎家庭优先;对低收入的二胎或多胎家庭提供3年的租房补贴,或房贷优惠,等等。
长期内,待以上政策效应递减时,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多孩家庭和女性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多孩家庭给予财政补贴。
对二孩家庭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是按照孩子数量累进抵扣个人所得税。由于孩子在未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税金,家庭已为社会养老体系做出贡献。因此,向二孩家庭抵扣个人所得税,用以弥补家庭的生育成本是合理的。考虑到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基金缺口增大,为长远计,税收抵扣必须适度,并注重其经济效率。建议仅对多孩家庭的第二个以上孩子(六岁以下)集中抵扣税额,也可按孩子数量累进抵扣所得税,同时设立一定的封顶额。
对多孩家庭进行适度财政补贴。税收抵扣仅对中高收入人群有激励,但对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是零税率的低收入人群并无作用。在这一阶段,各级财政有必要对多孩家庭尤其是经济困难家庭加大财力支持。包括:生育奖励,如对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生育津贴,对家庭6岁以下儿童发放育儿津贴等。为提高补贴效率,可仅对家庭第二个以上孩子发放财政补贴。如果国家财力上仍有困难,建议针对低收入家庭或是在人口老龄化较严重的地区加以实施。
通过税收支持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保留或提供生育后再上岗妇女的岗位,减轻妇女职业发展压力。我国妇女就业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妇女的就业保障措施尤为重要。由于女性在产假和哺乳期间可能被迫中止劳动,企业为减少损失往往选择解雇怀孕员工,导致女性生育后丧失原有职位,极大削弱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尤其是高知女性,职业发展压力更大,生育意愿更低。可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支持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保留或提供生育后再上岗妇女的岗位。
最后,生育政策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向中心城市迁移,中小城市的年轻人口大量流失。我国东北地区以及部分计划生育执行较严格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尤为严重。相反,东部一线城市仍然面临着人地资源紧张和极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应制定鼓励生育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生育率以及老龄化程度,制定地方性的人口政策。这样不仅能促进人口发展的地区均衡,而且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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