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遇车祸身亡 老伯自学法律与管理局打十年官司(3)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23 13:25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公路右侧并非连续护栏,且本次事故发生前,即2009年已有类似护栏贯穿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发生,故护栏起讫点存在安全隐患,增加了刘某二人死亡的风险。本次事故发生地的护栏起讫点未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对高速行驶的驾驶员起到提醒注意作用。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管理单位,在类似事故发生后理应积极对所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存在安全隐患部位进行管理,其未尽相应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故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30%责任。

判决后,委托代理人于风轩上诉至大连中院。

2015年,大连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并认为原告一审已经提出书面申请对本案交通安全设施的防护栏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应准许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查明该防护栏工程质量问题对本案损害或其加重结果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因力,依法予以判决。

2016年沙河口法院查明,原告的鉴定申请,因暂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无法进行。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被告大连市交通局,第三人大连项目办按20%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10%责任比例承担。

于风轩称,自己已经联系了几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并将这些机构信息提供给了法院,这些机构也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他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以暂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为由,致鉴定无法进行。只有第三方鉴定机构明确了高速公路的相关不规范问题,才能明晰各方责任承担比例。

“我现在已经找到愿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了,我该如何启动鉴定诉讼程序?”于风轩说。

他又上诉至大连中院。2016年7月,大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风轩质疑,自从儿子2009年出事,至2016年法院对刘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已经过去7年,涉案高速公路还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却在通车,连续出现同类事故。如果按国家要求标准竣工或者停止运营,第二起事故本来可以避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高中文化程度,一直在家务农的李天,在家人出事后,生活一片灰暗,感觉天塌下来了。自己一点法律知识都不懂,亲戚们在法律方面完全帮不上忙。

李天回忆,于风轩主动找到了她,5年来分文不取,帮她负责所有法律的事务,写诉讼材料,一趟趟地各部门跑,把她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李天住的地方离诉讼法院车程3个小时,自己身体不好,根本就没法跑这些事情,开庭只来了两三次,都靠于风轩处理。

有的材料需要签字,于风轩就往返六七个小时到她家里送材料,教她如何签字,就案情进度及时跟她沟通。在搜集证据方面,李天更是一无所知,全靠于风轩帮忙。

“比如,庭审中责任事故认定书需要法律原件,需要去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调取原件,办事时间加上路程时间往返就得七八个小时,都靠于大哥跑动。所有庭审,都是于大哥代理进行陈述。”

“现在的判决结果也是靠于大哥争取来。自己的代理律师也是于大哥帮着找的。往往有时一个签字需要马上签,于大哥会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李天说,“这些年多亏于大哥的支持和安慰,自己才能挺过来。”

尽管早已终审判决,但于风轩和李天都没有拿到赔偿款,于风轩2015年申请的强制执行也没有结果。

10年来,为打官司,于风轩已经花了十几万元。他说还会坚持下去,“现在打官司已经不是为了赔偿款,是为了公益,因为不想看到儿子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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