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专业,很多技术术语都难以搞清楚。” 于风轩说,“比如立柱埋深的规范要求是怎么设定的,什么叫路肩,这些都需要一点点去研究。”
遇到不懂的,于风轩就去找相关技术人员咨询。“一开始厚着脸皮拿着书去问,时间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我的遭遇,也就愿意多讲一些。”
他经常请教的对象包括市政设计院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和律师。
他还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和图纸,制作了模型还原儿子事故的现场。
自学的内容终于派上了用场。在甘井子区法院的庭审中,于风轩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路边护栏应为无间断封闭,而现场护栏缺失,护栏贯穿车辆,导致于潇死亡,因而被告负有责任。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我方不承担责任。此外,假设工程某一部分有瑕疵,有不规范的地方,那么该不规范之处与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甘井子区法院判决认为,高速公路护栏缺失与于潇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作为道路管理者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59115.2元。
一审判决后,于风轩没有放弃追查事故的根源。有人提醒他,应该关注该路段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于风轩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发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开通,且事故发生地的钢板护栏缺失近40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大连中院认定,虽然案涉高速公路未经竣工验收,但该高速公路在交付时已经交工验收,并验收合格,且案涉高速公路的开通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案涉高速公路已具备开通条件。因此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3年9月13日,大连中院判决,维持甘井子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判决第一项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于风轩各项损失合计179456.4元。
于风轩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他认为,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部位未设置护栏,端头没有处理,完全不符合按强制性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元凶。并追加与此高速公路设计施工相关的3家单位为被告。
2014年10月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了于风轩的再审申请。
2016年,不服大连中院判决的于风轩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并无不当,不支持于风轩的监督申请。
希望惨剧不再发生
在为自己打官司的同时,于风轩还成为另外一起类似案件诉讼代理人。
2013年,于风轩听说了一起跟于潇类似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8日,刘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376公里+900米处,车辆撞到路右侧防护栏,防护栏自端口经风挡玻璃贯穿进轿车,刘某父子当场死亡。
于风轩发现,两起事故都发生在白天,司机都没酒驾,车也没毛病,汽车直接撞上了护栏,车毁人亡,结果是驾驶员负全责。
于风轩找到了刘某的母亲李天(化名),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为她提供道路技术和法律援助。
于风轩作为李天的委托代理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大连市交通局。
原告称,事发高速公路不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涉案路段设计于2007年5月,其设计施工应适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且该高速公路未经竣工验收,是车辆冲出公路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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