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还认为,医学鉴定结论也认为手术方案是适合的,而因为在病人病重的情况下让其出院就认定医院存在50%的过错,与事实不符。
医院称,之所以让其出院,是根据出院当日和前一日的记录显示各项体征平稳,可以出院。
对于当时护理记录中孩子仍然病重的情况,医院承认存在没有及时修改的问题,但庭审中辩称,该错误为书写错误,并不会导致病情发展,不会造成侵权责任和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认可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原告方对此说法并不认同,黄建刚指出,病历记录中存在多处矛盾,医院有伪造病历的嫌疑。比如在第一次住院过程中,同时存在2个科室、3个病床号的记录,并且多次在小儿重症科和骨三科间转科,病历还出现记录顺序日期颠倒的情况。
原告方认为,兰大二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却以体征平稳为由准允其出院,后还发现伪造病历等问题,认为兰大二院应该承担张洁瘫痪的主要责任,原告方不认同鉴定机构认定的仅承担50%责任。
一审判决前,主治医生张海鸿曾向澎湃新闻表示,孩子手术较为常规,第一次出院前的各项检查都无大碍,因此医院才准予出院。手术后之所以将孩子安排在重症监护室是因为骨科病房已满,并很快在骨科病房有空床后将患者转回普通病房。
而对于张洁在两次手术后瘫痪的结果,张海鸿颇为无奈地表示,或许由于小孩的体质决定,从医学上来说尚无法解释。
对于病历书写的问题,张海鸿并未否认,他表示,科室的其他医生确实存在记录不严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该案中院方处于被动的原因。
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兰大二院骨科并无治疗张洁疾病的能力,对病情缺乏手术治疗缺乏基本的措施,疏忽大意,致使张洁瘫痪。而瘫痪时张洁仅4岁,其父不得不辞职在家护理,原告认为,兰大二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兰大二院需举证证据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病历显示,病人在入院时四肢肌力5级,出院时却显示下肢肌力为0,但医院无法举证证明是由于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瘫痪,不过由于该疾病在临床上较为少见,考虑到现有的科学水平及医疗手段,在鉴定机构认可院方手术方案的前提下,不排除原告自身疾病发展区域严重的可能性,因此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
综合全案情形考虑,被告兰大二院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方兰大二院应向原告张某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16514.12元,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黄建刚表示,家属将提起上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