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遭驳回
依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案涉水库是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地之一,位置偏僻,远离村庄和公共道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应对正常生活的人们产生危险或者安全隐患。自来水公司系案涉水库的管理者,其有权享用环保部门为防止水源地发生污染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水库四周架设的铁丝护栏,且在水库周围多处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语,明确禁止入库戏水、游泳等,以引起欲进入水库者的注意,应当认定其已尽到了管理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善意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职责,自来水公司对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水务局并非自来水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其对自来水公司已尽到行业管理义务;九里小学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三被告不应对小峰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遇难学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未缴费按撤诉处理
一审宣判后,小峰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峰父母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经法院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二审立案之日起两个月,但小峰父母超过诉讼费缓交期限仍未依法缴纳上诉费。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按小峰父母撤诉处理。
此外,还有另外两名遇难学生家属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均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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