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卫强度上看,在个人紧急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时,不能严格要求其像专业的公职人员一样严格遵守比例原则。要充分考虑在当时客观情况下,因为恐惧而自然造成的防卫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减弱,以及自保的本能。如果一旦防卫“失手”则可能继续面临不法侵害,于是不采用相对缓和的手段,原则上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骑车男”面对貌似非常社会且武力值爆表的“花臂男”,除非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都可以确认,对方“花臂男”在当时已经完全处于不能再继续加害的情况下,或者已经倒地,或者开始求饶,否则“骑车男”的防卫就是正当的。
“于欢”案后,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司法普遍慎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统一、明确刑法的适用,对“明显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进行解释,以防卫人的“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