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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
大化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颖在同家人韦某仙、韦某宝、韦某妹共同生活期间,自2010年以来,长期以殴打、捆绑、吊打等各种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使其在肉体上受到虐待、精神上受到摧残,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某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害人的量刑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韦某颖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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