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与国家公诉相对,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今天的庭审与通常的刑事案件不同,没有公诉人出席,自诉人与被告人代理人相对而坐。
“这事儿我做的不对,心里十分内疚,也知道自己错了。”在法庭上,冯鑫对他实施的造谣诽谤行为不持异议,“真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陆丰的代理人表示,冯鑫的造谣行为导致陆丰实施杀人行为,死者冯磊年仅27岁,其家属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这笔费用应当由冯鑫承担。
冯鑫辩护人表示,本案不幸的发生是因为陆丰没有正确处理矛盾所致,而不是冯鑫的造谣行为直接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应针对被害人实际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但陆丰主张的20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并且这是他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冯鑫承担。
“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道歉,也愿意尽最大能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冯鑫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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