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鳟鱼入三文鱼 中消协:团标制定应听取消费者意见(2)

www.antiquew.cn/news/ 2018-09-03 20:33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团标应接受消费者监督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GB/T3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显然,标准是需要有关各方面协商一致的,不仅包括企业、行业组织,也应该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为例,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它的研制和发布主体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13家企业,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立场来制定有利于它自身的规则、标准。这是团体标准天然存在的特性,所以它更应当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监督,听取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独立性。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文鱼团体标准和消费者所要消费的商品密切相关,所以消费者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但这个团体标准在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在消费者提出大量质疑后,也没有用制定规则标准的方式进行改进,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漠视。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虽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规定,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但任何标准都应该把握底线原则,这个底线就是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团体标准只能用于加强企业自律,不能对消费者权益的实现造成妨碍,所以国务院《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同时规定,对团体标准要“明确制定原则,严格制定程序,构建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团体标准先天带有很强的集团利益的特征,要让它完全自律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不能缺少外部的压力和监督、督导。因此,中消协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引导和监督力度,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原题为《虹鳟鱼变身三文鱼 中消协称团标制定应听取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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