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昆山骑车男反杀宝马男 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2)

www.antiquew.cn/news/ 2018-09-04 13:50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首先,“花臂男”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

第二个重要细节是,“花臂男”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骑车男对“花臂男”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有人可能会质疑,骑车男无法确认“花臂男”跑回宝马车是取凶器。对于这个问题,涉及一个重要判断。对于身处防卫情境中的人来说,难以用完全理性克制的态度来做出判断,这也是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惯常情况。

因此,我们的刑法也不能严格要求紧急情境中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应该给与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个要求实际上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既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恶意报复,也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出于防卫的意图制止施害人,那么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这个案子,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法律可能受到民意裹挟。的确,如果诉诸民意,大多数人会支持骑车男。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民意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正当防卫中还有“正当”两个字,对于何为正当的判断,与民众的感受是有关系的。民众之所以支持骑车男,也是因为认可其反击行为尚在“正当”范围内,如果换成他们,他们也会如此反击。这种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不就是法律上要维护的“正当”的标准呢?

于欢案拓宽了中国司法长期以来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狭窄口径。按照中国以往司法的裁判标准,一个人要做到正当防卫,其难度系数不亚于奥运会上夺冠的复杂跳水动作。我们的社会毕竟主要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因此,我们的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普通人的爱恨情仇。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骑车男做到了一个普通男人应该做的事情。

所以他是无罪的。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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