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喜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后,对尸体实施侮辱,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喜占抢劫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对被害人尸体实施侮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喜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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