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根据此前公开报道,高铁“霸座男”的行为应属于第1条“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针对行为责任人发生上述第1-3、7条的行为,根据《意见》规定,各铁路运输企业将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而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天期满自动移除,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也就是说,自9月3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公示名单起,公示期的7个工作日内若无有效异议,公示期满(即9月12日)后,高铁“霸座男”孙赫将在180天内被限制购买火车票。
此前,铁路公安部门已对该高铁“霸座男”做出了处罚。
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消息,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已对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此外,上述《意见》规定了具体的铁路旅客相关失信信息采集流程:
在铁路站车发生符合限制范围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由相关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符合限制范围的行为,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