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
公众号不能分 因为有人身属性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告诉记者,他认为微信公众号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宜作离婚财产分割,但应该可以继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杨竹一也表示,如果自媒体公众号的主体是个人,公众号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因为这种公众号依赖的是人身性质。“历年来打赏或广告收入,可能已经用在了家庭日常事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消耗掉了,最终分配的还是离婚时在账面上看得到的东西。这就好比著作权,署名权不可以分,但是著作权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杨竹一还表示,由于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也可以协商,比如咪蒙将公众号转让给男方,男方给予一定补偿。
“如果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不仅公众号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公众号产生的打赏等收益也不能直接分割。”杨竹一表示,男方只能要求公司的分红到了咪蒙名下以后,主张分割分红所得,此外在实践中,对于咪蒙持有的股权,也不能直接分。通常涉及到股权的,需要另案诉讼,按照公司法进行股权转让。
分割财产时,是否一定要考虑咪蒙对公众号的贡献予以多分?对此,杨律师表示,如果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财产分割时不会考虑咪蒙对这个账号的投入情况。
观点二
公众号变现后才能分 有必要通过法律赋予其财产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胡苷用副教授则认为,微信公众号不能算做法律意义上的“物”,类似于商标,属于无形资产。他表示,对于微信公众号这类电子产品,有必要通过法律去确认它的价值和身份,在婚姻法等法律中赋予其财产性质。
他认为,如果账号的主体是公司,那么公众号和夫妻俩没关系,是公司的资产。不过,公众号给公司带来的最终收益,股东可以进行分红,离婚时可以主张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但是对于咪蒙夫妻俩离婚财产分割也会产生影响,如果男方要求分公司股权,那么公众号作为公司重要资产,会影响到对咪蒙的股权的估值。”
“现在有对商标进行估值,理论上也可以找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公众号进行估值,微信公众号的粉丝经济可以带来收益,就有评估的价值。”胡苷用表示,公众号本身没办法进行分割,如果这种无形资产带来收益,收益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公众号主体是个人,那么打赏等收益是可以分的。”而对于公众号带来的预期性收益,他认为,由于没有实际取得,还是没有办法进行分割。
那么,类似于微信公众号的这类网络账号,在法律上的“身份”究竟是什么,能否算作财产?对此,胡教授举例称,画作没有变现的时候是不能够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同理微博、微信公众号本身不能算作共同财产。“所以关键还是看能否变现、转换成有形资产,如果公众号转让出来有人愿意接收,转换成货币了就可以来分。”
观点三
公众号属于“民事利益” 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则倾向于认为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资源属于“民事利益”。
“抽象地说,只要没有人身专属性,就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周友军表示,微信公众号类似于开设网站,无论账号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其人身专属性都不强,在分割的时候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一方持有,另一方按照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给予一定补偿。“难点在于估值。公众号带来的预期性收益,可以在估值的时候予以考虑。”
周友军也认为,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界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账号到底是什么,但是微信公众号确实有一定的利益和经济价值。他指出,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的时候,并没有限定只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才是共同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民事利益”也可以被看成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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