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李军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故意”?
李军在庭审中辩称,他在收购时不知六只动物是阿穆尔隼,因为都是刚出壳的幼鸟,快要死了,出于同情心收购,且收购后没有打算出售,而是准备养大后放生。李军的辩护人任志盛律师及朱溟漭提出,不能因李君从事多年经营鸟的生意就必然推断其认识幼鸟为隼。
经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唯一能认定李军明知收购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证据就是其第一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第二次供述至开庭中李军均辩称其收购时因六只阿穆尔隼尚为幼鸟,从体型体征上不能辨认其为隼类,对收购的物种为隼类不明知。“纵观全案认定被告人李军主观故意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其次,李军的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对涉案鸟类的鉴定程序不公正,鉴定时被告人未在场,是否能依照片进行鉴定无法律依据,“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检材是照片,而非涉案的检材动物本身。鉴定机构并未就每个活体进行鉴定,故是否是活体?有几个活体?每个活体是否有差异?鉴定意见书均没有表述。”
重审判决书记载,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称,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为公安机关传送的照片,鉴定时李军不在场,鉴定人员通过照片逐一进行鉴定而做出的鉴定结论。
桥东区法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因2015年8月24日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桥东分局在以拍摄的照片进行司法鉴定时,李军并未在场对检材进行确认,且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查获的涉案动物进行送检证据固定,不能确定照片中的动物就是李军所收购的鸟类。
2018年7月20日,桥东区法院重审改判李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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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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