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平台具有提醒义务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证据证明了刘某系网约车司机,其因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刘某的网约车接单量的事实,但刘某的死因与其网约车接单量之间因果关系的理据不足。
刘某的网约车接单量来自于其自己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注册的接单量的累加,即便存在接单量过大的情形,也不能归责于各个网约车平台的分别派单量。故原告方据此要求被告方各网约车平台运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据亦不足。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就网约车实际的接单数量和工作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提醒及技术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面对长时间工作的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在获取派单提成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提醒亦属于合理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刘某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他的突然死亡,无疑将对家庭日后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酌定北京东方车云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北京小桔公司分别给付刘某家属10000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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