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
这起案件有几个争议点,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涉案设计图所示的颜色、图案、大小是否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
技术秘密是为了解决某项技术问题,经由智力劳动得到的设计、程序、工艺方法等。诉争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不仅应处于一般的保密状态,而且获得该项信息需要有一定的难度。换句话说,如果诉争信息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愿意就可以获取这些信息,则不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案涉图片是甲公司通过正常交易渠道向供应商购买的,没有证据表明是供应商专门为甲公司单独设计的。虽然甲公司称购买前会有系列的调查与花费较多时间,但该部分设计图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即只要他人主观上愿意就可以获取这些图片。
同时,案涉图片的颜色、图案信息,在图片进入交易市场之后相关公众不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仅需要通过肉眼观察即可直接获得,图片包含的颜色、图案信息属于不蕴含经由智力劳动得到技术内容。所以,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涉案图片的大小尺寸,属于直接观察可得的内容,图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蕴含任何技术手段,不能够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
综上,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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