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
(二)未按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三)未按规定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
(五)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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