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即使不法行为人已经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如果行为确实是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法院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予以纠正,这也彰显了法院打击犯罪的决心。”厉莉说。
“上述通知对于涉民间借贷新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所胡永平表示,在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态势下,法院的事后救济虽然必要,但事前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胡永平同时认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需要全社会,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配合、监督和支持,仅靠一家的力量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法院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总结审判经验,同时强化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效应。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胡永平说。
如何才能切实防范?“切实防范就是说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非法行为合法化予以打击。”厉莉坦言,以前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不法行为,在民事判决中通常是从“非法放贷人变相收取高息”的层面来进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针对这一“套路贷”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它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针对此类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财物的新型犯罪应予以刑事打击。”厉莉补充说。
严守借贷利率司法红线,遏制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
上述通知还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肖峰指出,司法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规避上述最高利率标准,往往采用形式变相突破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类推该条规定,出借人主张上述各种费用的,也不予支持。”肖峰同时表示,如果约定的是正常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属于对当事人损失填补的约定,不存在变相提高利率之嫌,可以考虑予以支持。
肖峰直言,司法实务中,还有所谓“砍头息”情形,也即所谓现金支付的本金中有一部分并未支付,而是以高额利息被出借人预先扣除。这也是“套路贷”常见手法之一。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肖峰分析说,针对最近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发现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分发送司法建议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加大借贷证据审查力度,“判断是否合法、有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通知还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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