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峰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审查债权凭证、付款凭证出具的背景,判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付款凭证所涉款项,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借贷金额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对被告抗辩已经还款和抗辩借贷行为没有发生两种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合理界定。
“对被告抗辩因原告失联或拒不接受还款及利息导致其无法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由被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证明原告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则一般不宜支持原告有关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逾期高额利息的主张。”肖峰认为,对被告抗辩原告并未实际给付借款的情形,被告只需就没有收到相应借款作出合理说明即可。此时,并不能要求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反而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肖峰同时表示,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可能性,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此外,如果代理人对款项出借情况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说不清楚,则应通过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事实,并由此增强法官心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