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农民因盗抢服刑十余年后获无罪:一人已离世(2)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14 14:51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同时被抓被认定为陈德起同案人的丁广记被讯问了多次,总体供述和辩解显示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交替出现,也就是常说的时供时翻,有罪供述不稳定。再就是在几次有罪供述中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上每次说法均不一致。

抽丝剥茧 指控二人犯罪的证据链条不能闭合

周口市检察院调查发现,依抢劫案被害人刘春花所述当晚进入其家中对其实施抢劫时她所看到并认为是陈德起的那个作案人当时戴着“马虎灯”帽子,只露两只眼。那么这个帽子在本案中无疑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作案工具,它可以实现对作案人外貌特征的有效遮掩,在固定证据时很显然对此重要物证不能忽视。但遗憾的是,这个帽子在诉讼中并没有作为证据出现。是当时没有提取还是根本因为不存在而提取不到?按陈德起自己的说法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帽子。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案件所涉赃物的去向上,当晚被抢的电视机、影碟机等都是具体实物,这些实物甚至会因生活中被使用而产生有别于同品牌同型号的其他产品痕迹的特征而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找到这些赃物自然就很容易顺藤摸瓜弄清这些赃物的来源及流转情况,抢劫犯罪的作案人也会很轻易就能锁定,也很遗憾,这些赃物均没能找到甚至也未显示曾做过找寻这些赃物的具体工作。

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张伟俊介绍说,这起抢劫犯罪被害人报案比较及时,及时的报案意味着作案人在案发现场遗留的有价值的痕迹极大可能会被保留下来,从而借助这些材料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及时提取会对案件的侦破提供很多支持。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案竟然不显示有关机关和人员曾对现场进行过勘察,这是不可思议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此案作案人采取挖洞入室的手段,极大可能会有很多有价值的侦破线索会留在这个现场啊。这么重要的现场竟然被无视了,十几年后在复查这个案件的时侯,那个案发后被填补的洞痕还依然清晰可见。

这些关键的客观证据的缺失导致定案的证据只限于那些主观猜测多于客观描述的被害人陈述和时供时翻矛盾重重的同案人员供述,这离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的距离是漫长而遥远的。

扑朔迷离 被遗漏的一份无罪证据和一个有罪的人

陈德起被判十三年入狱服刑后,据其讲,一开始他在狱中也写过申诉材料祈望自己的案件得以纠正,但由于根据监管规定,这样在狱中申诉属于不认罪悔罪、不接受改造会因此影响减刑,后来他就放弃了在狱中申诉,转而积极表现并因此获得减刑三年零两个月。出狱之后,他在第一时间走上申诉的道路,这期间的曲折无需赘述,甘苦自知。

周口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除案件在卷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外,复查案件时还注意到该案件还遗漏了两个因素:一份无罪证据和一个可能有罪的人。

在陈德起被抓后,他的妻子就一直很困惑自己的丈夫平常干领人外出打工干活挣的钱就足够补贴家用了,什么时侯又干上抢劫人家的活计了?但在获悉认定自己的丈夫参与抢劫犯罪的时间后,她不再困惑了,她更加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因为她清楚那天自己的丈夫绝对没有出过家门,同样还有一个人能够证实这个事实,考虑到自己证明自己的丈夫无罪未必有人相信,她找到了那个叫夏心中的人,夏心中书写了一份证言,这份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陈德起请他去其家修三轮车,当天没修好就住在陈德起家了,两人一起吃的晚饭,饭后一起看电视,一直到十来多点才睡觉,第二天下午陈德起才用摩托车把他送回干活的窑厂。复查案件过程中对此证据进行核实时,夏心中还依然在附近乡镇窑厂干活,很淳朴的一个人,虽然已过去十多年,夏心中还是能毫不迟疑地确认这份证言就是他本人书写,并说之所以记得这个时间是因为当天在陈德起家吃的菜是陈德起小孩家姥过生日剩下来的菜,并再次很肯定地说陈德起在其他时间作过案没有他不能证明,但在那个晚上陈德起肯定没有作案,他指的这个时间就是认定陈德起抢劫犯罪的作案时间。可惜的是,这份当时证明陈德起无罪的重要证据没有引起重视,甚至这份证据在陈德起已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书中压根儿就没有出现,就像这份证据从来就不存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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