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有很大主观性,也属于狱政机构的自由裁量范围。但是,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是判断司法行为正当性的两大维度,不可偏废。
不能将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拉低到仅仅是不与国家的法规硬性冲突上,哪怕司法机关本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尊从立法本意,避免国家法律规定的人道原则因为门槛过高而变得严苛。
这一方面监狱承认,老太多年来多次骨折,甚至医生都强调“卧床静养”;一方面,却反复强调她不属于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以及自主行动等“法定五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的确这样的自由裁量没有直接与法律抵触,但如此苛待一个85岁的服刑人员,在公众看来,还是有些不合常理,也似乎与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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