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宣布投降:南京"陆总"礼堂受降与励志社审判(5)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15 19:07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9月16日,广州受降仪式现场。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政府在各地逮捕日本乙、丙级战犯,以及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共2357名。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成立“(日本)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为中国国家处理日本战争罪犯的最高权力机关,秦德纯被任命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从1945年12月16日到1946年5月1日,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等十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同时制订了审判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的《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等七种法规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从检举、逮捕到审讯、判决、行刑等整个过程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严密而又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各地“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判最为重要,影响也最大。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由五名军法审判官和一名军法检察官组成,石美瑜少将任庭长,宋书同、李元庆、葛召棠、叶在增任审判官,王家楣任主任检察官,另设书记官、通译等职。后以陈光虞任首席检察官兼任公诉人。

1946年5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总部礼堂设立法庭,开始对日本战犯审判。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第一个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对象,是战犯酒井隆。此人是日本侵华的重要代表人物:在1928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时,一手策划和制造了“济南惨案”;1934年8月,调任日本驻天津的“支那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的参谋长;1935年7月,他亲自起草了所谓“何梅协定”,威逼、羞辱中国政府代表何应钦,在何应钦未签一字而仅作一短函答复的情况下,就强行宣布“何梅协定”签订,把国民党在华北地区的各级党部及中央军、东北军逐出华北。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酒井隆在华北、华南广州、香港等地,率军攻城略地、烧杀淫掠,犯下累累罪行。

经过3个月的审理,1946年8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定酒井隆为第一号战犯,判为死刑;1946年9月30日在南京雨花台将其枪决。

在这前后,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及南京社会各界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松井石根被定为甲级战犯,必须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不能移押南京;指挥南京大屠杀的其他日本元凶柳川平助、中岛今朝吾等人已死,朝香宫鸠彦因是日本皇族,被盟军总部下令免于法律追究,只有第6师团长谷寿夫被定为乙级战犯,于1946年10月16日被引渡押解来南京,羁押于小营战犯拘留所。1946年10月19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始提审谷寿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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