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重读|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如何判定正当防卫(3)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30 09:49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裁判者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第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否则就不会得出恰当的结论。

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

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

第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前提,是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同样要在坚持法律效果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

第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从司法统一的角度上看,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如采取“ 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较便捷、实用。

在研究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 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

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 追杀性防卫”,或者只是在发生口角,遭受推搡、掌掴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即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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