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重读|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30 09:49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原标题:旧文重读|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侠客岛”微信公号8月29日消息,这两天,江苏昆山的一起街头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开车的刘某持刀威胁骑电动车的于某,不想刀子掉落地上,被于某捡了起来反捅了几刀,最后致使刘某死亡。刘某气势汹汹,一幅“黑社会”的做派,最后居然被杀,这种吊诡的反转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

目前,当地警方和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但最终如何认定,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今天,侠客岛推荐一篇旧文,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审判后发表的长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原文很长,侠客岛做了压缩编辑,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思考角度。

旧文重读|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如何判定正当防卫沈德咏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实施正当防卫,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

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 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在我看来,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

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以上五个条件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

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

顺带提及的是,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例如,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日本十六岁留学生服部刚丈误闯民宅被枪杀案就是例证,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日本却引发了轩然大波,甚至差点酿成日美两国的外交风波。

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

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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