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缓刑期间不知悔改 再犯强奸获刑五年 )
郴州日报讯 因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仍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关系。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强奸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朱某在嘉禾县内某酒吧认识了曾某及刘某,在聊天过程中,朱某得知两人就读于嘉禾县某中学。不久,被告人朱某与曾某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初,朱某在嘉禾县某宾馆内与曾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又多次在宾馆内及他人家中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害人曾某不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被移送至派出所时,朱某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庭审时也拒不认罪,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未成年女性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缺乏预防性侵害的能力,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在遇到侵害时不知、不敢、不能及时想办法向他人求救和进行自救。在此,也希望社会、学校和各位家长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和必要的性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健康的性观念,增强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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