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管变革:税务部门接手 企业社保成本或增加?(4)

www.antiquew.cn/news/ 2018-09-07 18:39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对职工个人而言,此前未严格按缴费基数扣缴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未来严格扣缴后拿到手的税费后收入会有所减少,但未来领取的社保费,如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会有所增加。

划转及配套措施

按照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召开的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安排,下一步,省级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央部门出台的职能划转指导框架,出台本地区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具体方案,人社、医保、卫生计生等社保职能部门将共同配合税务部门进行业务交接。

社保征管职能划转通常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缓缴、欠缴、减免等各类台账的交接、信息系统搭建、数据交换共享等事项,以便税务部门顺利接手征管业务。

2016年已在全国各税务机关上线的金税三期无疑将是社保费征管的主要信息系统。

一位税务机关负责信息化建设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主要是“社保核定、税务代征”这种模式,在金税三期里做社保费征收。辽宁、广东等部分省份,由于还承担着与社保费征收相关的一些管理职能,如欠费管理等,仍沿用老系统征收社保费,未使用金税三期。

他介绍,金税三期目前的系统基本可以支持各地的社保费征收工作,为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需要,税务总局前期已开展了相关调研和讨论,预计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年底前金税三期中涉及税费统管的部分将进行一些细化调整。

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联网方面,他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社保部门信息化进程不太一致,一些省各地市都不太一样,因此部分社保部门可以和税务机关联网,直接进行交换,也有一些目前还做不到联网。”

除资料和数据交接、搭建信息系统外,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中与此次社保费征管改革不相适应的条款,构建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社保费的法律基础,也迫在眉睫。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明年起税务部门将对社保费进行全责征收,因此,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保费征管职责,明确其履行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稽核、处罚等与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

朱为群认为,当前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执法权限明显不足,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征收权限,增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法律支撑和执法刚性。

此外,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协作义务也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管后,许多业内人士建议的社保费改税是否还有必要呢?

“中国很有必要建立社会保障税,且应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庞凤喜向《财经》记者表示。

她认为,社保费不同于一般性非税收入,其本质上属于税收,且业务上与个人所得税基本相同:表现为,管理流程和环节基本相同;税费缴纳方式基本相同;财务检查也具有共通性。因此,社会保障缴款实现费改税,既有助于减少理论界与有关部门长期以来的歧义、争执、推诿所导致的整个社会制度性交易费用,又可以建立可靠的社保资金筹措机制,同时,也可以彻底化解税务征收机构征缴社保费无法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尴尬问题。

我国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竞争不易,而当前及未来的社保事业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与支付压力,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缴款费改税,既可以有效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篱,改革现行困扰社保缴款征管能力提升的障碍,并以统收促统支,为实现社会成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制度性条件,同时,借助于税的特征与税务机关的有效征管能力,有助于为企业降负及公平竞争提供体制机制性保障。

社保费划转影响几何

社保费划转至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一征管改革是中国整个社保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影响深远。

《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历经七年这些目标仍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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