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同行唯一成年人被判赔偿8万多)
2017年6月18日下午2点左右,宜宾南岸城区长江公园水幕电影附近长江边,10岁男童徐某为捡拾被冲走的鞋子落水,岸边市民跳江营救未果。三天后,徐某浮出江面,已溺亡。2018年9月9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获悉,事发后徐某父母向与徐某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陈某主张民事权利,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81913元,经翠屏区、宜宾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承担15%责任,赔偿人民币87286.95元。
▲徐某落水大概位置
案件回放:10龄童长江踩水溺亡
据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中午1时左右,陈某(成年人)带骑自行车的侄儿陈乙(化名,未成年人)一起到滨江路玩耍,在经过长江路小学门口时,遇到同样骑着自行车的徐某(未成年人)。徐某与陈乙认识且关系好。陈乙称自己要去滨江路散步,徐某要求跟随一起去。陈乙和陈某均未拒绝,且同徐某一 起到宜宾南岸城区长江滨江路。
途中,陈乙向徐某说要去(长江浅水区域)泡脚,徐某也跟着去了。三人在滨江路水幕电影处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设置的“严禁市民到江边踩水”的警戒带,到达长江边浅水区域。被告陈某也同徐某、陈乙一起在长江浅水区域水中踩水泡脚。其间,徐某的鞋子掉进长江水中,为捡鞋子,徐某不慎掉落长江中,被江水冲走后溺水死亡。
▲事发后警方赶来调查。网友供图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徐某溺水死亡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此后, 徐某父母徐乙、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775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867元。
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徐乙、刘某因徐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81913元,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
2018年9月9日上午,陈某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虽然自己感觉有点冤,但是尊重法院判决。而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陈某已向原告支付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被告与徐某溺亡有因果关系
徐某溺亡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并不冤枉。
具体分析如下:徐某仅有10岁,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控制、安全意识都相对较弱。而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携其侄儿陈乙外出玩耍时,对碰面后就一直跟随其和陈乙一起玩耍的徐某,并没有口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徐某跟随玩耍。陈某虽然不认识徐某,但徐某与陈某的侄儿陈乙是朋友,也是当时的玩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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