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记载,庭审时,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其表示愿意认罪悔罪。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晚11点左右,李某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张某在其打工的理发店内见面。见面后,李某因张某冒用他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而产生不满,继而引发冲突。
期间,李某为阻止张某对外求救,使用理发店内的一把西瓜刀对张某的面部、双上肢等全身多处部位乱砍,致张某全身多处受伤死亡。
为毁灭证据,李某又使用理发店内的一把菜刀及一把锯齿刀对张某的身体进行肢解,并将肢解的尸块等物品藏匿于理发店内的吊顶上及蓝色塑料桶内。同时,点燃了该理发店内的一个塑料置物架后关闭理发店大门,并将装有部分尸块等物品的蓝色塑料桶丢弃至地下负二层停车场后逃离现场。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纠纷杀死被害人张某后分尸、抛尸,并放火焚毁罪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支持丧葬费39452元,酌情支持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近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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