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4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4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少卿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4的证据不足。对鲁少卿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少卿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田某、李某2、李某3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庆国
审判员刘永强
代理审判员徐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一男
来源:法眼观察、裁判文书网
编辑:贾共鑫、朱奕锦
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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