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讲的这些理由站不住脚。”长期关注房产领域案件的律师徐斌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内部职工不能买房产、营销公司所售房产,就算他人为内部职工,也是正常购房人,是双方自愿的事情。
徐斌表示,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困难,用这种方法融资,之后房价涨了,就要起诉告业主,这个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不管怎么样,应该是法官来拿捏这个案子该怎么判。”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知名公益律师郭乘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没有预售证,与业主所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疑是一份无效合同。但购房人的身份和来源,不影响该纠纷的处理。
郭乘希介绍,对违法开发商的处罚,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合同关系没有关联性。
另一方面,开发商实际在2016年并没有清退房屋,一直利用无效的购房合同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至今;因此,开发商应对购房者承担签订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郭乘希认为,涉及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裁定权最终还是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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