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研发软件植入手机 非法扣取话费6700余万获刑(2)

www.antiquew.cn/news/ 2018-08-13 11:49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准备购买游戏账户、游戏装备为由寻找作案对象。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账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己有。至案发时,杨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实施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虚拟财产能被公民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结合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对杨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省高院点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此前一直没有明文规范。本案系2017年《民法总则》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后,第一例保护虚拟财产的大要案。该案判决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助力“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制作“微信”外挂程序 卖给微商“恶意营销”

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决的一宗案件中,2015年1月开始,男子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刘某旭的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据介绍,本案是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微信”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制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如何选择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非法倒卖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给下家解锁

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办理的一宗案件中,男子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机主姓名、苹果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以此赚取费用。公安人员从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条。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二人案发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锁后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过远程锁机等手段向手机用户索要解锁费或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刷机销赃。苹果ID及解锁信息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二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省高院认为,近年来,针对手机用户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高发,此类犯罪具有形态复杂、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等特点。本案例将苹果手机账号、密码等信息归类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省法院最早适用新规定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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