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合同纠纷中,乐点公司与唯品会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通用版)》,约定由乐点公司为唯品会指定的“唯品会APP”或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后双方因如何计算推广费的有效激活量产生争议,乐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协议规定,原始数据应为反作弊规则提炼的基础,推广有效数据应以唯品会监测数据为准,乐点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结算数据为经监测后的有效数据。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唯品会对乐点公司所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提取然后反作弊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数据存在大量收货地址虚假、电话空号、收货人姓名虚假等问题。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会在网页公告的异常刷单行为,亦符合协议规定的“推广数据出现远远异常于正常水平的情况”,故采信唯品会主张的数据。
省高院认为,本案为涉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类型新,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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