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有无违法犯罪嫌疑,是由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察根据自己的经验、常识来判断的,不可能由于被排查者坚持说自己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就不加以怀疑,因此,被查验者以自己不是违法犯罪分子为由拒不接受查验、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证,是不妥当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被警察以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强行带到派出所继续询问、盘查甚至拘留等。
显然,与其被警察强行带走,不如花一两分钟出示居民身份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公民根据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去对抗专业的执法人员,都是不明智的。
有人认为,警察怀疑他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具有合理的根据,比如,有人指认被查者是违法犯罪分子、发现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证据等,不能无端怀疑,特别是不能以貌取人。这种观点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却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因为,经验丰富的警察一看到某人的相貌、神态、动作,就能根据自己的经验、直觉,大致判断对方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根本不需要有人指认或者发现明显的违法犯罪证据,而经验不足的警察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一些。但无论判断的准确性如何,都有必要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来进一步验证。
除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条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罗列的第二至第四种情形中规定了特定的地点,那么,是否只有在这些特定的地点,警察才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答案是否定的。
可以说,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唯一理由,就是怀疑被查者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来初步确认或者排除这种嫌疑。只要有这种嫌疑,就可直接适用第十五条罗列的第一种情形,而没有必要适用第二、三、四种情形。第二、三、四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出现“违法犯罪嫌疑”字样,但是,如果完全没有违法犯罪嫌疑,包括有可能即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就完全没有理由查验居民身份证,因此,第二、三、四种情形其实只是对第一种情形的补充说明,即使没有这三种情形的罗列,也不妨碍第一种情形的适用。
而作为被排查到的公民,由于不可能知道警察是否在执行现场管制任务、是否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是否是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还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执行任务,以自己正在马路边、不在火车站等理由拒绝接受查验,也是不够妥当的。
综上,只要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怀疑对方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就有权要求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公民则无法根据目前的《居民身份证法》拒绝接受查验,也无权要求警察说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甚至都不宜坚持要求对方出示人民警察证。认为警察有可能因为闲得无聊才去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对警察缺乏基本信任的表现。虽然不可否认,个别警察执法时态度粗暴、不够规范,但公正地讲,绝大多数警察的执法都是比较规范的。
二、《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
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警察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这两条规定,警察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和职责,而要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查验居民身份证,无疑是一种既不明显干涉公民自由又能够将隐藏于人群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排查出来的比较简便的方式,远比检查公民的身体或者搜查公民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更容易被人接受。
该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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