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警察认为公民有违法犯罪嫌疑,并经出示相应证件,就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无论时间、地点如何。而盘问的第一步,当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以确认该公民的身份。如果某公民连居民身份证都拒绝出示,则只能加深警察的怀疑,甚至会被警察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为由,强行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
至于其中“经出示相应证件”,因身穿人民警察统一制式服装本身就能表明警察身份,其效果与出示人民警察证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也没必要专门出示人民警察证。只有警察身着便装执法时,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来表明其警察身份。
换言之,从实质解释来看,由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警察向公民表明其警察身份,以消除公民的合理怀疑,而身穿人民警察制服,与出示人民警察证,都足以表明警察身份,因此,无论是“出示相应证件”还是“身穿警察制服”,都表明警察执法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纠缠于这两者形式上的区别,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正因为如此,该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该条中,身穿警察制服与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不是警察执法时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而是满足一条即可,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警察执法时既会身穿制服又会携带人民警察证。
如上文所述,如果被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非要怀疑身着警察制服的人是假警察,则即使后者出示了人民警察证也仍然难以起到证明自己是真警察的效果,因为人民警察证也可能是伪造的。甚至,如果真警察要违法犯罪,则普通公民是难以鉴别甚至预防的。问题只在于,执法警察仅仅是查验一下居民身份证而已,似乎与预谋违法犯罪尚不沾边。
三、《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三个法律依据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修正的《反恐怖主义法》。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根据这两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或者虽然遭受恐怖袭击可能性并不大,但一旦遭受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而所谓检查,当然得从对公民自由干涉最小的查验居民身份证开始。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根据这两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某地有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报案,或者自己发现有恐怖活动嫌疑后,如果认为需要调查核实,就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或传唤等。其中,查验居民身份证,就是排查恐怖活动嫌疑所必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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