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层面,日本帝国没有采取德意志帝国的男子普选,而是采取普鲁士王国与英国的“限制选举”,没有一定财产与收入无法获得选票;主权机构方面,也没有仿效德意志帝国把上议院定为国家主权机关,而是仿照普鲁士王国与英国,将最高统治权集中在君主身上,因而有了与普鲁士宪法相似的“天皇人身神圣而不可侵犯”、“天皇宣布开战与和平并签订条约”、“天皇召集与解散议会”、“天皇统帅陆海军”等等条文。
但与此同时,伊藤博文却对议会有一个极为有趣的设计:即允许议会审议国家预算(普鲁士制度)并提出法律提案(英国制度),但同时又在整个议会体系上设置了一个法律法令的“终审机构”枢密院:无论提出什么法律提案,最终都要由枢密院来审理完成。这一套体系等于是给予议会一定活动空间,却卡住最终审核这一步骤,而枢密院又恰恰由明治官僚所组成,这就让伊藤博文等人能够事实上抓住整个明治国家的立法大权。
·军部地位:宪法体系的固有漏洞
当然在军权问题上,日本也存在固有缺陷。
由于日本存在军权独立于政权的传统(幕府),明治国家构建过程中,军队建设相对独立。以山县有朋为首的军队主流派官僚自然不愿意效仿英国,把军队让由国会指手画脚;与此同时德意志帝国的陆军军权分散在各地方政府,这也为崇尚集权的日本军队所不能接受;唯一可供参考便是普鲁士王国的制度,即军队独立于议会,直接接受君主管辖。
但与普鲁士国王有所不同,日本天皇已经数百年没有掌握军事大权,以倒幕战争起家的明治军阀却拥有更大军权;而且就在1880年代,明治天皇与军方围绕人事、制度问题矛盾激化,天皇甚至多次拒绝出席军队仪式,导致军方与天皇之间无法形成互信。最终在伊藤博文调停下,天皇同意通过参谋本部(陆海军最高指挥机构)行使“统帅权”,这虽然能让皇权得到规制,却也让军部高层的权力过度扩张,成为足以与政府对垒的权力集团。
既然借鉴普鲁士制度,日本帝国在宪制方面也存在与普鲁士王国相似的问题,比如宪法中均未明文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普鲁士王国的大臣会议、日本帝国内阁——的具体权力,仅针对大臣的任命与责任加以规范。在日本帝国体制下,天皇的“辅弼”工作就等于是一分为二:文官权力归属伊藤博文领导的内阁,军权归属“国军之父”山县有朋领导的参谋本部。
当然,由于伊藤博文与山县有朋同出于幕末长州藩,双方存在同僚感情,明治时代政府与军部的矛盾并不明显。然而到明治元勋全部作古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军部便在军事问题上可以越过整个内阁政府体系、直接面见天皇,这也就成为日本近代最麻烦的“帷幄上奏权”之始源。
综合来看,近代日本所实行的宪制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机械性的“德式”,而是以普鲁士王国的宪制为基础,融合一定英式元素。但由于明治国家构造中的固有问题,普鲁士王国对于军权的规制进一步扩大日本帝国的军部特权,为1930年代军部暴走埋下了制度隐患。
但也需要注意,明治宪法体系本质上建构于19世纪日本的政治关系上,宪法法条的改动也体现出伊藤博文与其他集团政治家的斗争与妥协,他们建立的体制本来就是应付当时局面,而不是为了后世考虑。与其苛责伊藤博文没有预见到未来的漏洞,不如另开一题,聊聊为什么昭和政治家没能阻止军部暴走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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